高风险AI提供者的义务(第16条)
高风险AI系统提供者依据AI法案第16条必须履行的义务核对清单:第三章要求、质量管理体系、技术文件、日志、符合性评估、注册及投放市场后的义务。
您在《欧盟人工智能法案》第22条下指定的欧盟联系点
面向设立在欧盟以外的AI提供者,关于经法规(EU) 2026/1744修订的法规(EU) 2024/1689的指南。
高风险AI系统提供者依据AI法案第16条必须履行的义务核对清单:第三章要求、质量管理体系、技术文件、日志、符合性评估、注册及投放市场后的义务。
依据AI法案第43条如何评估高风险AI系统——内部控制(附件六)或公告机构(附件七)——以及随后的欧盟符合性声明、CE标志和欧盟数据库注册。
通用AI(GPAI)模型提供者依据AI法案第53-55条必须履行的义务:文件、版权政策、训练数据摘要、系统性风险义务,以及欧盟以外提供者的第54条授权代表。
AI法案第50条针对聊天机器人、AI生成内容的机器可读标识、情绪识别和深度伪造披露的透明度义务,以及2026年8月2日和2026年12月2日这两个日期。
自2025年2月2日起被AI法案第5条禁止的AI行为——操纵、社会评分、无差别抓取人脸图像、工作场所情绪识别等——以及法规(EU) 2026/1744新增的未经同意的私密影像和儿童性虐待材料禁令。
使用高风险AI系统的公司依据AI法案第26条必须做什么——遵循说明、人工监督、日志、告知员工和受影响者——以及谁必须依据第27条进行基本权利影响评估。
带有AI的医疗器械何时属于AI法案下的高风险、2028年8月2日这一日期、通过MDR/IVDR公告机构进行的单一符合性评估,以及MDR与AI法案下各自独立的授权代表角色。
AI法案第99条和第101条规定的罚款等级:禁止行为最高3500万欧元或7%,其他义务(包括授权代表的义务)1500万欧元或3%,以及中小企业规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