声明
起草书面欧盟符合性声明(第47条,附件五)并保存10年。
您在《欧盟人工智能法案》第22条下指定的欧盟联系点
在高风险AI系统投放市场之前,提供者需完成符合性评估、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、加贴CE标志,并且对附件三系统在欧盟数据库中注册。
| 系统 | 程序 |
|---|---|
| 大多数附件三高风险系统(第2至8点) | 内部控制,附件六——无需公告机构 |
| 生物识别(附件三第1点) | 完全采用协调标准或共同规范时采用内部控制;否则依据附件七由公告机构评估 |
| 与附件一A部分产品相关的系统(例如医疗器械、体外诊断器械、玩具、无线电设备) | 相关产品法规的符合性评估,同时涵盖AI法案的要求 |
起草书面欧盟符合性声明(第47条,附件五)并保存10年。
清晰、易读且不可擦除地加贴CE标志——以数字方式提供的系统使用数字CE标志(第48条)。
在附件三系统投放市场前,在欧盟数据库中注册提供者和系统(第49条)。
重大修改需要重新进行符合性评估。
对于欧盟以外的提供者,授权代表核实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已经起草、已执行适当的符合性评估程序;如果由提供者自行注册系统,还需核实注册信息是否正确。
不需要。大多数附件三系统采用附件六的内部控制。生物识别系统在未完全采用协调标准或共同规范时需要公告机构。
高风险AI系统需要。仅以数字方式提供的系统使用数字CE标志。
附件三所列的高风险AI系统,须在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前注册;关键基础设施系统在国家层面注册。
说明:本指南提供关于经法规(EU) 2026/1744(Digital Omnibus on AI)修订的法规(EU) 2024/1689(AI法案)的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最近审核:2026年10月5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