梳理
列出所有与用户对话或生成内容的功能。
您在《欧盟人工智能法案》第22条下指定的欧盟联系点
第50条适用于许多非高风险AI系统——聊天机器人、合成内容生成器、情绪识别和深度伪造。它自2026年8月2日起适用,对已投放市场系统的内容标识设有宽限期。
| 情形 | 义务 | 责任方 |
|---|---|---|
| 直接与人互动的AI系统(例如聊天机器人) | 告知用户其正在与AI系统互动,显而易见的情况除外 | 提供者 |
| 生成合成音频、图像、视频或文本的系统 | 以机器可读格式标识输出,并使其可被识别为人工生成 | 提供者 |
| 情绪识别或生物特征分类 | 告知受其影响的人 | 部署者 |
| 深度伪造 | 披露内容系人工生成或篡改 | 部署者 |
| 为就公共利益事项向公众提供信息而发布的AI生成文本 | 披露其为AI生成,经人工编辑审核并由人承担责任的除外 | 部署者 |
列出所有与用户对话或生成内容的功能。
在首次互动时以用户的语言提供清晰的提示。
为生成的媒体和文本实施水印或元数据。
告知企业客户其自身需要披露的内容。
是的。提供者设计直接与人互动的AI系统时,必须让用户知道其正在与AI系统互动,从情境中显而易见的除外。
自2026年8月2日起。在此之前投放市场的系统须在2026年12月2日前履行第50(2)条的标识义务。
不是。无论系统是否属于高风险,第50条都适用于所列类别。
说明:本指南提供关于经法规(EU) 2026/1744(Digital Omnibus on AI)修订的法规(EU) 2024/1689(AI法案)的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最近审核:2026年10月5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