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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0条透明度义务

第50条适用于许多非高风险AI系统——聊天机器人、合成内容生成器、情绪识别和深度伪造。它自2026年8月2日起适用,对已投放市场系统的内容标识设有宽限期。

AI法案第50条 自2026年8月2日起适用 标识宽限期至2026年12月2日 提供者与部署者

谁需要做什么

情形义务责任方
直接与人互动的AI系统(例如聊天机器人)告知用户其正在与AI系统互动,显而易见的情况除外提供者
生成合成音频、图像、视频或文本的系统以机器可读格式标识输出,并使其可被识别为人工生成提供者
情绪识别或生物特征分类告知受其影响的人部署者
深度伪造披露内容系人工生成或篡改部署者
为就公共利益事项向公众提供信息而发布的AI生成文本披露其为AI生成,经人工编辑审核并由人承担责任的除外部署者

日期

应采取的步骤

1

梳理

列出所有与用户对话或生成内容的功能。

2

披露

在首次互动时以用户的语言提供清晰的提示。

3

标识

为生成的媒体和文本实施水印或元数据。

4

部署者指引

告知企业客户其自身需要披露的内容。

常见问题

聊天机器人必须披露自己是AI吗?

是的。提供者设计直接与人互动的AI系统时,必须让用户知道其正在与AI系统互动,从情境中显而易见的除外。

AI生成内容何时必须标识?

自2026年8月2日起。在此之前投放市场的系统须在2026年12月2日前履行第50(2)条的标识义务。

第50条只适用于高风险AI吗?

不是。无论系统是否属于高风险,第50条都适用于所列类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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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本指南提供关于经法规(EU) 2026/1744(Digital Omnibus on AI)修订的法规(EU) 2024/1689(AI法案)的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最近审核:2026年10月5日。